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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威尼斯人娱乐场-Venetian Macao Casino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号

作者:小编2025-11-09 17: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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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威尼斯人娱乐场-Venetian Macao Casino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号

  2017年12月26日,国际医学与银泰百货在西安召开现场会议,进一步落实了合作意向、工作计划,当日袁斐与杨某民通讯联络4次。12月27日,袁斐于联讯证券深圳分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并开通融资融券业务,普通证券账户继续买入“国际医学”2万股。12月28日下午13点34分,袁斐电线万股“国际医学”作为担保品划入信用证券账户。12月29日“袁斐”信用证券账户连续单一买入“国际医学”,直至收盘前4分钟仍在持续买入,当日合计买入“国际医学”25万股,成交金额121.15万元,买入占比94.49%,持股占比100%。

  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袁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杨某民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联系密切,袁斐资金划转、信用证券账户开立及相关证券交易时间与本案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以及袁斐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杨某民联络接触的时间基本一致,且交易品种和持股单一,买入意向明确、动机强烈,卖出变现态度坚决,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调查中,袁斐所称“觉得开元商业销售数据不错”的交易理由,与开元商业整体经营业绩下滑、毛利率下降的实际情况不符;所称“2017年6月8日国际医学发布公告呼吁员工买入公司股票”的交易理由不能支撑间隔半年之久的交易行为;所称“证券公司工作的朋友推荐”的交易理由没有任何具体说明和证据支持;所称因资金紧张而开通信用证券账户和融资融券业务的理由,与信用证券账户内资金仅供客户买入证券,超出担保比例部分才能提现的实际情况不符,均不能成为其交易的正当理由。

  听证中,袁斐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1.国际医学出售开元商业在2017年5月9日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投资者说明会情况暨公司股票复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38,以下简称《复牌公告》)中已经公开,不是内幕信息。2.如存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始时间应为2017年12月下旬双方会议就购买商业资产达成一致意向时。3.当事人与杨某民存在工作关系,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联络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双方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电话联系不能推断为传递内幕信息。4.当事人交易“国际医学”与以往交易习惯相同,开户、资金变化及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吻合,买入时间与资金到位及“红包行情”的时间段相符且未背离该股票的基本面,未将可支配的资金全部用于交易,其交易不存在异常性。5.当事人交易“国际医学”具备重组题材、国际医学实际控制人增持倡议、“红包行情”等合理理由。6. 调查人员办案存在违法嫌疑。7.当事人对存在内幕交易不负有证明责任和义务,依法仅须并且已经举证证明了交易合理性。综上,请求认定当事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此外,当事人听证会后就相关问题补充提供了书面说明和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虽然国际医学在《复牌公告》中表达了退出零售百货业投资、实现整体业务转型的发展目标。但是同时也明确表示,“对于公司2个月之后是否会再次启动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无法预测”。对于投资者“开元钟楼店潜力未完全发掘,既然没卖出,则应进一步挖掘”的提问,公司答复称,“要确保完成新一年目标任务,努力实现时尚开元‘新十年’的良好开局”。可见,国际医学对开元商业的发展仍有所考虑和安排,虽然表明择机退出零售业,但只是公司对未来经营发展的战略性安排,重组是否启动、何时启动、重组对象等均不确定。并且,部分投资者在提问中要求公司进一步挖掘开元商业潜力,说明市场对国际医学后续是否出售商业资产并未形成明确预期,该信息并非证券市场公开信息。

   我局认为,在北京高院该判决涉及的重组事项中,上市公司同时与两家意向公司进行商谈,所有商谈过程及与其中一家终止商谈的情况均未对外公开,判决是对持续处于未公开状态下的内幕信息形成作出的认定,不能反向推论至关于公开信息的认定。本案中,国际医学已公告与王府井重组失败,该重组事项已经全部完结。国际医学与银泰百货的重组商谈启动和与王府井重组终结时隔4个多月,是一项独立的重大事项,并由此形成独立的内幕信息。

  我局认为,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无须以双方达成合意认定内幕信息形成。本案中,国际医学法定代表人史某与银泰百货法定代表人陈某东关于2017年9月25日面谈的陈述与双方公司出具的说明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双方就国际医学商业资产转让事宜进行了面谈。按照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辩,国际医学出售商业资产、退出零售百货业的目标非常明确,银泰百货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东对国际医学商谈目的也应当是清楚的。史某2018年4月25日询问笔录中“陈某东带我去银泰总部看了下……他了解开元商业与王府井之收购的事情,也谈到银泰百货关于零售业的战略设想、团队建设等,表示有意收购开元商业”的表述也印证了上述情况。陈某东所说的“新零售业合作”含义并不明确和特定,不排除可以通过商业资产重组方式达成。

  第二,当事人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电话联络后,启用开立后空置了半年的普通证券账户,资金划转、信用证券账户开立及相关证券交易时间与本案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时间以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基本一致。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当事人买入“国际医学”的时间晚于我局认定的内幕信息敏感期起始时间之后许久。我局认为,监管机构依法应当证明当事人证券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即可,两者并不需要完全一致。当事人最终进行证券交易的时间不仅与内幕信息的形成、演进有关,还与其实际获悉内幕信息以及最终形成内心确信等多种因素有关。

  其次,当事人提供的该账户资料仅显示,2014年4月1日前该账户持有“银泰商业”33万股(具体买入情况未显示),2014年4月1日和4月2日分别卖出1万股后,至2015年3月8日前的11个月内无交易,期间持仓31万股;2015年3月9日,该账户买入“银泰商业”5万股,4月14日卖出5万股,4月24日至5月11日,陆续将前期所持31万股全部卖出,至5月11日持仓为0。当事人提供的账户资料不能体现买入股票的交易情况,无法与“袁斐”证券账户本次买入“国际医学”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从卖出情况看,该账户先后于2014年4月1日和2日,以及一年后的2015年4月24日至5月11日(共18天)才将“银泰商业”陆续卖出清仓,单笔卖出股数最大5.45万股。而“袁斐”证券账户于2018年4月18日开盘后在8分钟内,分5笔将所持“国际医学”68.5万股全部卖出,除普通证券账户一笔卖出5000股外,信用证券账户每笔卖出股数在10.34万股至38万股之间。从单笔卖出股数、卖出持续时间看,两个账户卖出习惯明显不同,亦证明了当事人本次卖出“国际医学”交易异常。

  当事人提供的本人《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显示,该账户2017年6月25日转入资金125万元,账户余额125.13万元,但39分钟和42分钟后,该账户就分两笔转出资金合计123.19万元,账户余额1.94万元,直至2017年12月18日前该账户余额最高仅为4.74万元,12月18日该账户转入资金200万元,随即转入“袁斐”证券账户用于交易“国际医学”,2017年12月23日该账户余额为0。当事人提供的配偶《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显示,该账户10月24日至25日分四次转入资金共计211.03万元,资金余额达到213.29万元,但25日当天随即转出200万元,账户余额13.29万元。并且,该账户为其配偶个人银行账户,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可控制该账户资金。当事人所称“账户上资金余额通常为100万元以上”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当事人所称2018年1月上述两账户余额达51余万和35余万、2018年2月其配偶账户余额达124余万的情况发生在“国际医学”停牌之后,与本案无关。上述账户交易明细充分表明当事人实际动用了其可以支配使用的绝大部分资金买入“国际医学”。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因此,客户实际可以获得的融资金额取决于其可提供的作为担保品的股票市值以及该股票折算率。当事人信用证券账户对账单显示的融资授信额度295万元,是当事人通过融资融券业务可获得的最高融资额度,并非当事人实际可以获得的融资金额。根据营业部提供的说明,2017年12月20日至29日,“国际医学”的折算率为0.65,2017年12月28日,当事人所持可以作为担保品的43万股“国际医学”股票的市值为197.24万元,即当事人此时可以获得的融资金额最高仅为128.21万元。2017年12月29日,“袁斐”信用证券账户连续单一买入“国际医学”合计25万股,成交金额121.15万元,买入占比94.49%,持股占比100%,完全符合其自称的“得知内幕信息必将全仓买入”内幕交易逻辑。

  (1)关于重组题材。按照当事人的申辩,其在2017年5月国际医学发布《复牌公告》时,就已经分析断定国际医学重组决心坚定,“很快会有公司找他谈合作,且不在少数,公司重组重启的时间不会间隔太久”,而实际却在2017年6月开立普通证券账户并且银行账户有大额资金转入的情况下,没有进行任何交易,普通证券账户长期空置;在《复牌公告》提及的两个月后仍然持续空置,直至6个月后才开始交易。其关于重组题材的交易理由与实际做法明显矛盾,该交易理由不具有合理性。

  (2)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增持倡议。当事人申辩称,国际医学2017年6月8日《关于实际控制人向公司全体员工发出增持公司股票倡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5,以下简称《倡议公告》)为投资者购买该股票提供了信心保障。《倡议公告》中倡议员工增持的2017年6月8日至6月14日,“国际医学”股价在5.58元-5.97元之间,结合《关于实际控制人向公司全体员工发出增持公司股票倡议书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48,以下简称《进展公告》)披露的员工实际增持股票的平均价格5.66元/股,可以判断国际医学实际控制人对“国际医学”的合理估值在5.58-6元左右。2017年12月“国际医学”股价在4-5元,已大幅偏离上述估值和员工持股成本价,因此更坚定了投资“国际医学”的想法。

  第一,《倡议公告》中,国际医学实际控制人的补偿承诺是以购买人员工身份、确定的购买时间以及持股期间等为前提条件作出的,并未以确定的股票价格作为承诺前提,《倡议公告》未就股票价格进行预测。《进展公告》明确说明,“增持数量及价格信息由员工自主申报,请投资者对上述增持统计可能存在的误差予以注意”,即增持平均价格是公司基于职工自主申报进行的客观统计。因此,上述公告内容不能证明存在当事人所称“合理估值”。第二,《倡议公告》发布后,“国际医学”股价不涨反跌,可见,市场并不认可公司实际控制人就公司发展表达出的信心以及当事人所称的“合理估值”。第三,2017年6月至11月,“国际医学”多次跌破当事人所谓“合理估值”价格,尤其是在距离王府井重组失败公告超过2个月的7月17日,“国际医学”股价低至4.82元,当日跌幅7.33%,此后近一个月股价基本在5元以下。但是,当事人并未买入“国际医学”,其实际做法与给出的交易理由明显矛盾。因此,《倡议公告》不能成为当事人在2017年12月买入“国际医学”的合理理由。

  第一,当事人为证明“红包行情”提供的历年股票行情为上证指数行情,并非“国际医学”所在的深交所主板行情,当事人通过对上证指数行情进行分析得出“红包行情”,买入深交所主板的“国际医学”不符合常理。第二,当事人提供的2012年至2019年的上证指数行情截取时段不一致,并且截取时间均不包含其买入“国际医学”的12月上中旬。提供的上证行情图显示,2014、2017年1-2月大盘波动较大,不能依此论证得出“红包行情”的结论;并且由于2015年1月至2月呈波动起伏趋势,当事人将数据扩展至3月30日,试图混淆2月份下跌趋势,可见,其提供的行情数据是在事后以指数实际上涨为指标所作的选择性截取。第三,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并未提出该理由,亦未提供其选股及策略分析过程、数据比对等证据资料。因此,该理由不能成为其买入“国际医学”的合理理由。

  3.当事人申辩称,卖出“国际医学”期间没有证据证明国际医学存在负面信息或者杨某民操控市场,其卖出“国际医学”是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当事人2018年4月18日卖出“国际医学”的行为与此前买入行为是一个整体,我局并未单独认定其卖出“国际医学”的行为为内幕交易。当事人不仅在2018年4月18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在4月17日下午也进行了电线日上午开盘后将其持有的“国际医学”陆续卖出具有充分证据支持,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座谈会纪要》考虑到部分类型的证券违法行为的特殊性,由监管机构承担主要违法事实的证明责任,通过推定的方式适当向原告、第三人转移部分特定事实的证明责任。根据《座谈会纪要》关于内幕交易行为认定的规定,我局在对当事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依法进行行政认定时,需要对当事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证券交易活动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的主要违法事实进行证明。而当事人需要就其交易行为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交足以排除内幕交易嫌疑的证据,反之,其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我局调查取得的现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联系密切,普通证券账户开立后空置半年,资金划转、信用证券账户开立及相关证券交易时间与本案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以及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的时间基本一致,且交易品种和持股单一,买入意向明确、动机强烈,卖出变现态度坚决,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而根据我局前述复核意见中对当事人相关申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的逐一分析回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交易的合理性,亦未提交足以排除内幕交易嫌疑的证据。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