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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工智能驱动的新一轮技术革命浪潮席卷全球之际,科技竞争的核心版图正经历前所未有的深刻重塑。算法、算力、数据与工程能力的四重共振,不仅让前沿技术的扩散速度呈指数级跃升,更使得传统的技术壁垒在跨境流动中被快速解构、复制与挑战。在人工智能与高端制造加速融合的背景下,中国科技企业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走向全球市场。与依赖自然资源或成本优势的传统出口模式不同,新一轮“出海”的主力,正是掌握核心技术、嵌入全球产业链中高端环节的“硬科技”企业。数据显示,2024年科创板公司境外收入合计超过4300亿元,63家企业产品远销50个以上国家和地区,高附加值产品在全球市场加速渗透,部分细分领域已具备全球领先地位。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正在从“参与分工”转向“争夺定价权与线]
[2]斯坦福大学《2025年人工智能指数报告》进一步揭示,美国在AI基础模型研发数量上保持先发优势,而中国则以69.7%的全球AI专利总量占比稳居首位。[3]该趋势不仅体现在通用大模型领域,更集中体现在机器人、智能制造、智能感知、自动控制等“硬科技”方向。可以说,中国科技企业正在从“应用追随者”转变为核心技术的重要供给者。当技术能力上升为全球竞争中的“关键变量”时,知识产权不再只是防守工具,而会被主动纳入产业政策、市场准入与国家安全的制度框架之中。
以美国为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337调查中,涉华企业长期占比超过一半,在部分年度甚至接近七成,基本上都涉及到专利侵权纠纷。在专利无效领域,中国企业近年来在PTAB(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美国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对美国专利发起的IPR(Inter Partes Review,双方复审)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已成为重要参与主体。然而,2025年USPTO局长致PTAB的内部备忘录,首次将“国家安全”纳入是否受理专利无效挑战的审查考量,并强化对“实际利害关系人(RPI)”的审查要求。
[4]这一变化释放出的信号十分明确:中国企业是否“有资格”适用美国的专利程序,本身正在成为需要提前评估的合规问题。在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正式运行后,禁令在多个成员国范围内的集中适用,大幅增加了专利纠纷对企业市场准入和商业连续性的冲击强度。而在部分“一带一路”国家,企业面临的风险形态又呈现出另一种结构性特征——执法不稳定、司法周期过长、证据规则与执行效果高度不确定,使得单纯依赖诉讼维权的可预期性明显不足。
与传统制造业或单点技术创新不同,AI时代的技术成果呈现出显著的结构性与系统化特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专利态势报告》中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创新并非围绕单一技术方案展开,而是由算法模型、训练数据、算力架构、工程实现与应用场景等多层要素共同构成,创新活动日益呈现出“技术栈化”(stack-based)的特征。这一变化直接影响企业的知识产权合规路径。在多层技术栈结构中,并非所有技术成果都适合通过专利方式加以公开保护。部分底层算法思路、参数调优经验、工程化实现细节以及数据处理逻辑,往往难以在专利文本中完整、准确地表达,一旦公开反而可能削弱技术领先优势;而与硬件结构、系统架构和应用场景深度结合,具备清晰技术效果的方案,则更符合专利制度对于“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的审查逻辑。
即便在最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对人工智能发明审查标准有所放宽的背景下,只有当模型改进与计算机系统内部结构存在明确技术关联、并能够直接提升算力利用效率或执行效果时,才具备较高授权确定性。对于那些尚难清晰界定为“技术方案”的模型结构、参数设计或训练逻辑,过早申请专利,反而可能因被驳回而暴露技术路径。此类技术,更适合通过“黑匣子”方式纳入商业秘密管理,在不对外披露结构细节的前提下维持竞争优势。2、人工智能模型的源代码、参数配置与训练细节无论是通用大模型还是垂直领域专用模型,其核心价值往往并不完全体现在模型功能本身,而是体现在模型的具体实现方式之中,包括源代码实现、参数组合、训练流程与调优策略。这些内容一旦进入专利文件,往往面临“公开不充分”与“保护边界模糊”的双重风险。相比之下,只要企业对相关代码、参数和训练资料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其完全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一旦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或破解该等内容,即可能落入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评价框架之中。3、能够通过内部控制维持秘密性且不以对外披露为商业前提的技术成果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产业化路径中,通用模型强调平台化能力,而垂直领域模型更依赖行业数据、业务经验与工程化细节。这类技术往往不需要通过标准接口或公开技术方案来实现商业化,而是嵌入企业自身产品或服务体系之中。只要企业在人员管理、系统权限、数据隔离等方面建立了稳定的内部控制机制,即具备长期通过商业秘密方式保护的现实基础。
其次,发达国家的专利制度为企业提供了多层次、可组合的程序性博弈工具。以美国为例,除地区法院侵权诉讼外,企业还可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下属的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发起或应对多方复审(IPR)程序,对对方核心专利的稳定性进行挑战。近年来,中国企业在该程序中的参与度显著上升,既作为被申请人采取防御,也作为申请人主动出击,逐步将IPR视为专利博弈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某存储芯片龙头企业与美光科技之间的系列专利纠纷即具有代表性,其不仅在美国联邦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同时也在欧洲统一专利法院、英国高等法院及德国地方法院提起平行诉讼,并在专利无效层面积极参与IPR程序。这种跨法域、跨程序的组合运用,体现了在发达国家法域中,专利已成为可以被系统性运用的博弈工具,而非单点维权手段。
与发达国家相比,许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纠纷解决方面,呈现出截然不同的风险结构。实践中,专利制度的可预期性、司法独立性与执行效率存在较大差异,单纯依赖专利诉讼往往难以实现稳定、可控的风险管理目标。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借助商业秘密保护,能更有效地维持对核心技术的控制力。在笔者经办的一起案件中,国内一家通信领域的龙头企业在某“一带一路”国家推进项目时,因内部员工擅自拷贝底层源代码,导致核心商业秘密泄露,企业成功通过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程序及时遏制了侵权后果的扩大。1、商业秘密合规体系建设
[9]对离职员工而言,应在离职前清理与原公司相关的敏感信息,归还或销毁所持原公司资料,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短期内避免直接从事同类技术研发;在新岗位中采用差异化技术路线,对关键技术点进行原创性改造,优先选用公知技术进行技术规避;注意保留研发日志、实验记录等过程性文档;同时避免直接使用原公司的未公开客户名单、历史交易数据等。再次是对外合作中的商业秘密控制机制。在委托加工、技术合作、贴牌生产、销售代理等对外合作中,应通过尽职调查、专项保密协议、合同条款设计等方式,明确知识产权权属、使用范围与侵权责任。同时,通过技术分割、最小必要披露原则、水印或加密技术等方式,降低信息集中度,减少泄密风险。
在“一带一路”倡议向纵深推进的背景下,构建以仲裁为核心手段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筑牢国际商事合作法治根基、护航跨境经贸稳健发展的关键路径。相较于刚性的诉讼程序,仲裁以其意思自治、灵活高效、一裁终局的独特优势,更能适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元的商业环境与复杂的技术合作场景。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仲裁凭借其跨境执行力强、程序灵活、专业高效等优势,正日益成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机制。2025年12月15日,司法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应“鼓励仲裁机构积极参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并“引导企业选择中国仲裁机构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这从政策层面为中国企业利用仲裁机制应对海外知识产权争议提供了明确支持与路径指引。中国企业出海“一带一路”国家中,应主动将仲裁纳入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核心选项,在与境外相对方合作中,通过商务合同、合作框架协议等方式约定仲裁条款并确定具备国际公信力的中国头部仲裁机构,例如北仲、贸仲等。这一策略不仅能有效规避不同法域司法体系的制度差异与程序不确定性,更可通过定制化的仲裁规则设计,精准平衡商业秘密保护的保密需求与案件审理的程序效率,从根本上破解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制度不健全、司法保护力度不够的现实痛点。四、强化出海企业的法律谈判能力
谈判的胜负取决于双方对事实、法律、策略和资源的掌控程度,因此正式谈判前需做好全面细致准备。商业秘密纠纷的审理关键在于商业秘密界定、侵权认定及损害赔偿计算,谈判前需完成侵权初步证据固定、商业秘密非公知性鉴定、同一性比对及损失赔偿评估等工作。此举既能为诉讼夯实基础,也能实现“以诉促谈”的策略目标——通过充分展示证据,向对方传递诉讼维权的坚定立场,形成心理优势;同时以诉讼与谈判“双轨并行”的策略,始终掌握谈判主动权。(二)谈判切入点
谈判策略是影响成败的核心要素,可依托相关谈判理论制定。一方面,利用非公知性鉴定、同一性鉴定等报告形成“可诉讼化”的威慑压力,结合BATNA(Best Alternative to a Negotiated Agreement,谈判协议的最佳替代方案)理论增强谈判底气;另一方面,鉴于双方既是竞争对手又是上下游供应商的特殊关系,权利人作为上市公司,通过及时披露诉讼信息引发行业舆论关注,借助资本市场舆情传导的连锁反应,可以迫使对方公司重回谈判桌,创造有利谈判条件。(四)让步策略
阶梯式让步是适合此类谈判的有效方式,核心是让步幅度呈阶梯状递减。由于商业秘密法定要件认定复杂、赔偿金额难以精准量化,双方在核心诉求上分歧较大。谈判初期,权利人可在初次报价后适度降低赔偿比例,同时明确停止侵权为谈判前提,以较大让步缓解紧张气氛,激发对方沟通意愿;谈判中期,双方对彼此立场底线已有了解,让步幅度需逐步收窄,同时强调停止侵权的彻底性及禁止未来同类侵权的必要性,传递核心利益不可妥协的信号,倒逼对方调整诉求;谈判后期,双方接近达成共识,让步幅度进一步缩小,聚焦责任承担、赔偿支付方式与时间等细节问题的微调,在保障核心利益的前提下促成协议落地。(五)协议条款设计